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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2 題

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確認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都市計畫違法訴訟之被告?
  • A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 B 桃園市政府
  • C 內政部
  • D 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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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權限管理(Identity Management)時,若一個低權限使用者提交了變更請求,但該請求必須經過一位具有「最終審核權」的高層主管簽署後才能正式生效並對外執行;當這個變更被質疑違法時,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追究的是『提議者』,還是那個下達『最終核定命令』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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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涉及行政程序與權責管轄的判定,這在資管領域中就像釐清系統權限的「Root」是誰一樣關鍵,你的邏輯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程序,若計畫由中央機關核定,被告即為該核定機關。桃園航空城計畫層級極高,最終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定並發布,故為法律責任的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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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審查被告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以「核定機關」為被告。
比較維度 一般撤銷訴訟 VS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訴訟被告 原處分機關 核定計畫機關
爭點對象 違法之行政處分 違法之都市計畫
法規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4條 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
💬都市計畫審查採「核定機關中心主義」,與一般處分救濟對象不同。
🧠 記憶技巧:核定為主、擬定為輔;院核定時,擬定遞補。
⚠️ 常見陷阱:常誤選「擬定機關」(如桃園市政府)或「土地所在地機關」,應注意法律明文規定以「核定機關」為準。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行政處分 vs 法規命令 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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