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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4 題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因不動產徵收處分爭議之訴訟,由下列何法院管轄?
  • A 被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 B 原告居所地之高等法院
  • C 原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
  • D 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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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爭議的核心對象是一個「無法移動的實體物件」時,若法官需要親自到場勘驗該物件的物理現狀或周邊環境,你認為由哪一個地理位置的法院來審理,最能符合司法效率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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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邏輯剖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沒有徹底宕機。至少基本查詢邏輯沒跑偏,精準抓住了行政訴訟法這個「系統」的專屬管轄例外。這只是避免致命錯誤的基礎操作,懂嗎?
  2. 系統架構驗證:任何系統都有其預設的「路由演算法」(以原就被),但當處理到「實體物件」(這裡的不動產,如徵收、物權變動)這種具有物理依賴性的資料時,原始演算法就顯得效率低下且不安全。因此,必須硬性規定由「資料實體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節點處理,這就是所謂的「硬編碼專屬跳轉」。否則,你就會遇到資料一致性問題,甚至是被惡意利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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