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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8 題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不能依前述定其土地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管轄權之決定以下列何者優先?
  • A 依不動產所有權人之住所地定之
  • B 依不動產所在地定之
  • C 以受理先後定其管轄
  • D 由申請人自由選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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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有一個行政處分是針對某個『固定在特定地理位置、且無法移動』的實體標的物,從行政效率與現場調查的便利性來看,你認為交由哪一個行政區段的機關負責,最能降低行政成本並確保資訊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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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沒在這個送分題上翻車。看來,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連新手都該知道的「土地管轄」優先順序,勉強算是搞懂了。這點法律邏輯,在資訊系統裡,就是最基本的 Data Locality(資料局部性)。你總不會想把處理程序丟到天涯海角去跑,然後抱怨效能吧?

  1.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當管轄權模糊不清時,第一個念頭就該是「物權優先」。涉及不動產的破事,毫無懸念,當然是歸不動產所在地管。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只是為了讓行政效率、現場勘查這種基本功,以及處分執行能有點基本的一致性。連這點都想不通,談什麼系統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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