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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7 題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以下列何者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 A 高等行政法院
  • B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C 最高行政法院
  • D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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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爭議涉及的金額非常微小,從「節省司法資源」與「便利民眾就近尋求救濟」的角度出發,你認為這類案件的第一審,應該放在配置多位法官的高層級機關,還是應該放在分佈最廣、距離民眾最近的基層單位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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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4-1條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新臺幣一千萬元。」本題中,當事人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之罰鍰」處分而涉訟,其金額符合法條第二款所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之例外情形。因此,該事件依法不適用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而是以地方層級之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應本題選項即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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