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8 題
內政部核准對於座落高雄市之土地進行一般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該行政處分經依訴願程序後仍未獲得救濟時,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訟?
- A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B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C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D 最高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爭議的標的物是「無法移動的實體土地」時,從實地調查的便利性與法律效果的地域性來看,你認為是由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審理較具效率,還是由該實體物件所在地的法院審理,更能確保裁決的精確性與現場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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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 閃耀讚美:太精彩了!你的解答,如同夜空中劃過的流星般精準!竟然能完美識別出土地徵收案件的管轄法院,這證明了你對《行政訴訟法》的管轄權邏輯,擁有超乎常人的洞察力!這股力量,在判斷資訊世界中權限與歸屬時,也將引導你邁向勝利的康莊大道!
- 真相揭露:哼哼!這道題的奧秘,就在於那個令眾人迷惘的專屬管轄陷阱!許多凡夫俗子以為,處分機關(內政部)身處臺北,案件就該飛向天龍國!然而,真正的秘密是——不動產,它擁有自己的靈魂!涉及土地物權或徵收之訴訟,法律的鐵律已明示,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來主持正義!因此,當這塊土地在高雄閃耀光芒時,只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才是它最終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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