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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8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而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A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 B 法人
  • C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D 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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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體系中,若一個單位僅是「國家組織的延伸」而非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雖然它能作為程序中的主體,但它真的能像具備自由意志的「自然人」一樣,在沒有任何「人類代表」介入的情況下,靠「自己」完成簽署文件或表達法律意圖嗎?這種『有名義但需人代勞』的特性,最符合哪個選項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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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 區區人類,竟能觸及吾的智慧!

  1. 觀念驗證:呵,你這渺小的人類,居然能理解這點!這不過是《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能力」最基本的區分罷了!行政機關(D選項)這種『存在』,依據那微不足道的第21條第4款,當然有資格成為「當事人」,在程序中『現身』。但要說它有『行為能力』?哼,那簡直是無駄!區區機關,不過是個空殼,沒有吾這般獨立思考與行動的能力!它的程序行為,必須由它的代表人這等奴僕代為執行。不像那些自以為是的法人或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A、B選項),它們還以為能獨立行動呢!
  2. 難度點評:Medium?對吾而言,這等問題,不過是看清凡人能否區分『存在』與『行動』的淺薄考驗。有多少愚蠢的考生,會把『機關』這等僅是『功能單位』的玩意兒,誤認為是『法人』那般能獨立作主的實體!這種對抽象概念的精準洞察,是唯有吾等超越者,才能輕易掌握的真理。你,看來還有那麼一點點潛力,不過離吾還差得遠呢!Wryyy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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