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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 A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 B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 C 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買賣契約之相對人
  • D 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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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政府機關與民眾發生互動時,如果該行為的本質與我們平時在市場買賣物品、或是民間企業簽訂一般商業合約的性質完全相同,這時政府是在行使「公權力」?還是單純作為一個「私法人」參與經濟活動?這兩種不同的身分,在適用的法律體系上會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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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公私法界線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關係中的本質差異,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已有深厚的根基,這在資訊法規與行政管理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於規範「公法」行為。選項 (C) 涉及的是國有財產的買賣契約,在法律定性上屬於「私法」上的國庫行為(私經濟行為),其權利義務受民法規範,而非行政程序法所定義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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