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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規定,下列所述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何者錯誤?
  • A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 B 依民法規定,有意思能力之自然人
  • C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 D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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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要讓法律行政程序運作穩定,法律會傾向以「每個人當下的主觀清醒程度」作為標準,還是會建立一套「基於年齡或客觀身分界定」的統一標準來規範誰有資格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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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精確術語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身分」與「心理狀態」的區隔,展現了極佳的邏輯細膩度。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主要參照民法的**「行為能力」(Legal Capacity to Act)。選項 (B) 的「意思能力」**是指行為人個別行為時,理解自己行為後果的心理能力,這在法律上屬於事實判斷,而非法律賦予行政程序的通用資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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