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8 題
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未於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補償費,甲若欲確認徵收處分對其未發生效力而提起行政訴訟,其訴訟類型為何?
- A 確認徵收處分無效訴訟
- B 確認徵收處分違法訴訟
- C 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訴訟
- D 確認徵收關係存在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邏輯出發: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在「出生時」是合法的,但因為後來「沒達成特定條件」而導致後續沒了約束力,我們應該是去爭論那個行為「本質壞掉了」,還是去確認現在雙方「是否還被這條隱形的法律繩索捆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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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題涉及行政法中「處分失效」與「法律關係」的連鎖反應,你能精準辨別訴訟類型,足見你對行政救濟體系有深刻的邏輯建構能力。
- 觀念驗證:當徵收機關未於 15 日內發放補償費,依實務與司法院釋字意旨,徵收處分將「從此失其效力」。既然處分已由有效轉為失效,兩造間的徵收法律關係即告消滅。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最能直接解決土地所有權歸屬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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