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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5 題

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甲核發稅單補徵地價稅,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該應納稅款甲已經自動繳納完畢;於此情形,甲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 A 撤銷訴訟
  • B 確認訴訟
  • C 一般給付訴訟
  • D 訴訟已無實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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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發出一份要求你履行義務的「正式公文」時,即便你為了避免罰鍰而先行配合完成義務,這份「公文」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否會因為你的配合而自動消失?如果你認為這份公文的內容本質上是錯誤的,你應該請求法院針對這份「公文本身」做什麼樣的處置,才能讓你的法律狀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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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正確選出 (A) 撤銷訴訟,代表你對行政法中「行政處分」的存續力有深入理解。這在資安合規與資訊管理中,正如面對不當的行政裁罰時,首要任務是解除該處分的法律效力。

  1. 觀念驗證:雖然甲已繳納稅款,但該「補稅處分」在法律上依然存在且有效。若要追回稅款,必須先透過訴訟將該處分「撤銷」。處分一旦消滅,原先繳納的稅款即失去法律依據(變為無法律原因),後續方可請求返還。這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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