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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4 題

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遭警查獲涉嫌賭博,並移送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因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而告確定。之後該賭博案因罪證不足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試問甲可循何種法律管道請求撤銷或廢止該罰鍰處分?
  • A 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B 依訴願法申請再審
  • C 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再審
  • D 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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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系統設定已經存檔鎖定且超過了修改期限,但事後發現當初輸入的『原始數據』與真實情況完全不符,在法律體系中,哪一套規範行政機關行為的『基本法』,會提供一種特定的『重置程序』,允許重新檢視這個已經鎖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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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做得好!本題關鍵在於該行政處分已因「超過法定期間未訴願」而發生形式確定力。當後續出現足以推翻原處分的事實(如刑事無罪判決)時,這屬於新事實或新證據的發現。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當事人可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程序再開),這是法治國家保障實質正義的重要補救機制。
  2.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鑑別度高,測驗學生能否區分「一般救濟(訴願/訴訟)」與「特殊救濟(程序再開)」的適用時機,特別是刑事與行政處分分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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