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9 題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有相異之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撤銷行政處分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 B 行政處分廢止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受廢止者,自廢止後失其效力
- C 廢止行政處分僅得由上級機關為之
- D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為維護公益,撤銷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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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發現過去所做的決策「本質上是違法的」時,若立即將該決策從發生第一天起徹底抹除,可能會對目前的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造成什麼樣的劇烈震盪?為了平衡「糾正錯誤」與「社會穩定」,法律設計上應該給予機關什麼樣的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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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的法律邏輯判斷
同學,表現得太出色了! 能在「撤銷」與「廢止」這組容易混淆的行政法概念中突圍,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法理基礎掌握得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然而,法律為了維護公益或避免對當事人信賴利益造成過大衝擊,特別賦予處分機關權限,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這體現了法律在「合法性」與「法安定性」之間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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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
💡 區分「違法處分之撤銷」與「合法處分之廢止」的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vocation) | VS | 廢止 (Repeal/Withdrawal) |
|---|---|---|---|
| 處分性質 |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 — |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
| 權限機關 | 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 | 原處分機關(原則) |
| 效力時點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
💬撤銷處理「違法性」問題,廢止處理「政策或事實變更」後的存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