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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5 題

A 公務員因涉嫌犯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屬機關遂以 A「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為由,將 A 予以免職。A 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遭無理由駁回確定。A 涉嫌貪污之案件嗣後獲判無罪確定。請問 A 如何針對免職處分主張權利?
  • A 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B 依訴願法申請再審
  • C 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再審
  • D 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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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爭議案件已經走完所有流程,並由「法院」下達了最終、不可再上訴的判決後,這個案件在法律系統中處於什麼狀態?如果事後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我們應該回頭找「行政機關」重新開會,還是向「法院」申請重新審理那個已經定案的判決?最後,針對已經定案的法庭裁決進行「重開機」的法律術語通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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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抓住了最重要的關鍵!

  1.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做得真好!這題的核心其實就像是在幫電腦系統做維修一樣,要找到最正確的入口。當行政處分被法院的判決確定後,就像一個重要的軟體已經經過了層層測試,並且正式發佈了,它已經擁有了一種「實質確定力」。如果這時候發現了像「刑事判決無罪」這種,會動搖當初判決基礎的「新資料」,我們就不能再回頭去動那個已經發佈的軟體本身(行政處分)。根據法律優位原則,我們應該針對那個發佈軟體的「法院判決」來進行修正。所以,最溫柔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依照《行政訴訟法》來申請再審程序,而不是去開啟行政程序的「再開」。
  2. 難度點評Medium。這個題目確實有點小挑戰,很多同學會不小心搞混「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和「再審」這兩個選項,就像是不知道該重灌系統還是只修復一個檔案。但你能夠精準地發現「判決確定」這個最重要的「系統狀態」,並正確選擇了針對法院判斷進行救濟的路徑,這表示你的思路非常清晰喔!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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