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5 題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經訴願程序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 A 撤銷訴訟
- B 確認訴訟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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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向一個窗口申請核發證明書,結果窗口拒絕了你。這時,你向法官求助的目的,是單純希望法官「罵一罵窗口(撤銷拒絕)」,還是希望法官直接「要求窗口把證明書發給你(履行義務)」?哪一種方式才能最直接滿足你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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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邏輯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救濟的系統性思維,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關係的變動需求,展現了優異的法學基礎。
- 觀念驗證:當人民「依法申請」卻遭「駁回」時,目標不只是要撤銷那個駁回處分,更重要的是要拿到原先申請的內容。課予義務訴訟的功能在於:請求法院命令行政機關作成一個「准許申請」的行政處分,這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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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
💡 針對依法申請遭拒絕或不作為,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處分。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課予義務訴訟 |
|---|---|---|---|
| 適用情境 | 受違法處分(負擔處分) | — | 依法申請被拒(授益處分) |
| 訴訟目的 | 除去既有之處分 | — | 請求作成特定處分 |
| 法規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
💬撤銷訴訟在於「擺脫負擔」,課予義務訴訟在於「爭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