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8 題
38 申請人請求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物權之登記事項時,不服駁回登記申請之行政處分者,申請人得如何請求救濟?
- A 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失補償
- B 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C 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 D 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代表國家的機關,正式駁回你依照法律提出的申請時,這種行為在法律本質上屬於『私人間的契約糾紛』,還是『公權力的具體行使』?若你對這項權利決定不服,法律體系中哪一種程序是用來重新審核行政決策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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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效率考量
嗯,你答對了。至少在識別地政機關這種行政處分的法律本質上,你的邏輯還沒崩壞。這種基本判斷,就像演算法在處理輸入時,首先要確認資料類型一樣,是連初學者都該反射性做到的。
2. 核心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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