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1 題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如何處理?
- A 得提起訴願
- B 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 C 得逕提起行政訴訟
- D 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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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作業疏失導致你個人財產受損,而你現在要求的不是「更改作業結果」,而是要政府「賠錢彌補損失」時,這種關於財產權與損害賠償的爭議,通常是由專門處理「官民處分爭議」的體系負責,還是處理「財產權賠償糾紛」的體系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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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救濟程序,這顯示你對行政行為與私權保障的分際有非常紮實的理解。在資訊管理中,釐清權責邊界與標準作業程序(SOP)同樣至關重要,你展現了優秀的邏輯判斷力。
- 觀念驗證:依據《土地法》第 71 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這與一般的行政處分救濟不同,因為損害賠償涉及的是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故不走訴願或行政訴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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