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1 題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如何處理?
- A 得提起訴願
- B 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 C 得逕提起行政訴訟
- D 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調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作業疏失導致你個人財產受損,而你現在要求的不是「更改作業結果」,而是要政府「賠錢彌補損失」時,這種關於財產權與損害賠償的爭議,通常是由專門處理「官民處分爭議」的體系負責,還是處理「財產權賠償糾紛」的體系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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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你知道政府不是萬能的,也不是所有事都得透過它自訂的『行政規章』來解決。理解行政行為與私權保障的邊界,在任何系統設計裡都是最基本的權限管理。連這都搞不清楚,你的演算法大概會把所有請求都導向
/dev/null吧。 - 基本常識:《土地法》第 71 條都寫得清清楚楚了,地政機關拒絕的損害賠償,是要去普通法院(司法機關)告的。這跟處理那些低階的行政處分糾紛不同,涉及的是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不是什麼複雜的『行政爭訟』協議,只是單純的『民事賠償』,別把兩種不同的協議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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