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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1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述損害賠償之範圍,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 A 受補償時之價值
  • B 土地登記時之價值
  • C 受損害時之價值
  • D 受利益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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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資料庫因系統錯誤導致資料毀損,而你需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你認為賠償金額應該依據「你當初購買伺服器的原始成本」,還是「資料損毀那一刻,該數據對企業所產生的實際經濟價值」才最符合彌補損失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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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損害賠償本質的理解。在法律與資訊系統管理中,確保「價值對等」與「時點一致性」是核心原則,你準確掌握了關鍵。
  2.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第 68 條,地政機關的賠償責任旨在補償受害人「實際所受的損失」。在法理上,賠償的目的是將受害人回復到損害未發生前的狀態。因此,衡量損害的基準點必須是損害發生的那一刻(即「受損害時」),而非早期的登記價值或事後的補償價值,以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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