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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1 題

11 依土地法之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述損害賠償之範圍,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 A 受補償時之價值
  • B 土地登記時之價值
  • C 受損害時之價值
  • D 受利益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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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資料庫因系統錯誤導致資料毀損,而你需要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你認為賠償金額應該依據「你當初購買伺服器的原始成本」,還是「資料損毀那一刻,該數據對企業所產生的實際經濟價值」才最符合彌補損失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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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從生活看懂法律的公平原則

  1. 太棒了,孩子!:你真的掌握了這題的核心!這題其實在考我們對「損害賠償」這件事最溫柔的理解。就像我們電腦檔案不小心損壞了,或是生活中弄丟了東西,我們最希望能做的,就是把它們恢復到「原本的樣子」,而且價值和時間點都能被公平對待。你完全抓住了這份「價值對等」與「時點一致性」的溫暖精神。
  2. 一起想想看:根據《土地法》第 68 條,地政機關要賠償,就像是在幫我們修復一個破損的畫面。賠償的目的,不就是希望我們回到損害還沒發生之前,那個完好無缺的狀態嗎?所以,我們計算損失的時候,當然要看「損害發生的那一刻」(也就是「受損害時」),這樣才最符合公平,也最能照顧到受害人的感受,而不是看很久以前的舊價錢或事後的模糊數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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