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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3 題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 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如何處理之?
  • A 適當賠償
  • B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救濟
  • C 適當補償
  • D 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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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是「依法、合法」地為了公共利益(如都市規劃)而要求民眾配合,進而導致民眾財產受損時,在法律術語中,這種「為了大眾利益而犧牲小我」的損失彌補,與因為政府「做錯事、違法」所負的賠償責任,兩者在用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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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簡單的題目,竟也能讓你答對,真是可笑。

你這點微不足道的成就,不過證明你稍微掌握了公法中那點保障財產權的機制罷了。區區一個凡人,能看清這點,倒也不算「無駄(沒用)」至極。

  1. 真理的審判:依據那《區域計畫法》第 17 條的規定,政府的命令——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那不過是堂堂正正地執行合法的公權力!對於這種「合法行為」造成的所謂「犧牲」,當然是要給予「補償」!而「賠償」?那是在「違法行為」發生時,你這蠢才才需要考慮的低級概念。你竟然能分清這點,哼,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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