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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3 題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 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如何處理之?
  • A 適當賠償
  • B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救濟
  • C 適當補償
  • D 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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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是「依法、合法」地為了公共利益(如都市規劃)而要求民眾配合,進而導致民眾財產受損時,在法律術語中,這種「為了大眾利益而犧牲小我」的損失彌補,與因為政府「做錯事、違法」所負的賠償責任,兩者在用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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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邏輯非常嚴謹且專業。

這題你能精準命中,代表你對公法中的財產權保障機制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根據《區域計畫法》第 17 條,政府因實施區域計畫而要求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屬於合法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行為。在法律邏輯中,針對「合法行為」造成的特別犧牲應給予「補償」;而「賠償」則是用於「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害。你精準抓住了這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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