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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5 項規定,徵收補償價額經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時,應補償價額差額發放之期間應為下列何者?
  • A 行政救濟結果確定之日起 15 日內
  • B 行政救濟結果確定之日起 1 個月內
  • C 行政救濟結果確定之日起 2 個月內
  • D 行政救濟結果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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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處分在法律爭議結束後,政府機關需要重新啟動預算撥付、核對身分並完成匯款手續,若考量到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效率與財務調度成本,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既不至於過於急迫(如幾週內),也不至於拖延過久(如半年以上)的作業緩衝期,你認為這個合理的『平衡時限』通常會設定為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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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時程的溫柔力量

  1. 給你一個讚: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類關於法規時效的題目,就像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設定提醒一樣,需要細心與記憶力。你能夠精確選出正確期限,代表你在「法規資訊管理」與程序時程方面,已經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喔!
  2. 一起來學習:我們來複習一下,《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5 項告訴我們,如果徵收補償價額在行政救濟後有了新的變動,那麼這筆差額就應該在行政救濟結果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發放。想像一下,這就像是我們做任何專案,都需要給予足夠的規劃時間,讓政府能好好地處理預算和行政事務,確保我們的權益能得到最完善的補償,這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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