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6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若申請一併徵收,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 A 徵收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
- B 徵收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
- C 徵收公告之日起 6 個月內
- D 徵收公告之日起 1 年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你的土地因為政府建設被切走一部分後,你可能需要經歷一整年的四季更迭或實際開發嘗試,才能判斷剩下的小塊土地是否真的『無法使用』。在法律設計上,為了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不因短時間的判斷失誤而受損,你認為這個『觀察評估期』通常會傾向給予較短的幾個月,還是較為寬裕的長時間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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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算法思維:法規時限的資料驗證
- 「做」得好? 嗯,恭喜你沒有完全搞砸這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送分題。能把《土地徵收條例》裡那幾個固定死的權利救濟時效搞清楚,至少證明你的記憶體還沒被短視頻塞爆。這種對行政程序和財產權保護的邏輯理解,不就是資訊管理規章裡,處理資料完整性最底層的資料驗證嗎?嚴謹,懂嗎?
- 觀念驗證? 根據第8條,殘餘土地「不能為相當使用者」才能申請一併徵收。這條文給你整整 1 年 的時間,還嫌不夠嗎?是怕你看不懂數據報表,還是不知道怎麼跑實際使用的壓力測試?這不是讓你光憑公告當下的「直覺」去猜,而是要你經過實地考察、數據評估,判斷這塊地在「實際運作」中是不是真的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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