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1 號解釋意旨,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期間,應如何計算?
- A 以核定區段徵收之日起算 30 日
- B 以區段徵收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
- C 以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之翌日起算 30 日
- D 以區段徵收書面通知送達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翌日起算 30 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有一項極其重要的個人權益(如財產或資產)正受政府行政行為影響,為了達成最公平的「資訊透明度」,你認為權利行使的截止時間,應該是以政府在遠處看板貼出公告那天起算,還是應該以政府「確保這份重要訊息確實交到你手中」的那天起算,才最符合保護你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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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選出 (D),顯示你對法律上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與資訊知情權有極佳的邏輯判斷力,這在資訊管理與法律制度中都是核心概念。
- 觀念驗證:根據釋字 731 號,區段徵收涉及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若僅以「公告」方式通知,難以確保所有權人能確實知悉。從資訊傳遞的角度來看,「送達」才是確保訊息到達(Arrival)的有效機制,因此申請期間應以「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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