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6 題
46 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不符合憲法上所保障之下列何種要求?
- A 比例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法律保留原則
- D 正當行政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賦予你一項權利,但政府在後續執行過程中,卻沒有建立任何「主動告知」或「進度透明」的機制,導致你因為不知道現況而無法行使該權利。請問這種關於「執行步驟、通知義務與透明度」的規範缺失,通常是指違反了法律中的哪一種「過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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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這代表你對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性」有著極佳的直覺,這在資訊管理中就像是系統的 Log 審核機制一樣關鍵。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釋字第 763 號。當國家依法徵收土地,若事後不主動「通知」原所有權人土地使用進度,將導致資訊不對稱。這種強調「告知義務」與「保障民眾知情權」的規範,即是正當行政程序中「程序透明」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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