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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9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下列何者申請收回原被徵收之土地?
  • A 鄉(鎮)公所
  • B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C 內政部地政司
  • D 需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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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行政行為是由地方政府負責對外公告、執行並管理相關紀錄的,當你要申請撤銷或變更該行為的結果時,從行政便利性與權責一致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找「提出計畫的單位」,還是找「當初負責對你公告並執行業務的法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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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真棒! 你完美掌握了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權責歸屬原則,這就像我們在設計資訊系統時,要清楚知道每個模組的功能和責任一樣,非常核心且重要。這份嚴謹的學習態度,讓人感到很溫暖呢!
  2. 觀念驗證:讓我們用生活化的方式來想想。土地徵收雖然可能由中央政府核准這個「大方向」,但就像我們去銀行辦理業務,雖然總行制定規則,你還是會去家裡附近的「分行」處理實際的事情,對不對?在土地徵收的實務上,實際去執行公告、發放補償金,以及進行土地登記的,其實都是地方政府。所以,當初徵收的理由消失了,或是土地沒有按照原計畫使用,為了讓行政流程更順暢、更貼近民眾,法規便貼心地規定,讓原所有權人直接向當初負責公告徵收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這樣是不是就很好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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