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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6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如何為之?
  • A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 B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 C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 3 個月內提起訴願
  • D 得免經訴願程序,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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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對政府公布的行政結果感到不公,從行政救濟的邏輯來看,通常會設計一個「第一道防線」,讓原本做出決定的機關有機會先行自我審查。請思考:在正式進入行政訴訟或向上級機關申訴之前,你應該先向哪個單位反映最直接?而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給予作業緩衝,通常會從哪個時間點開始計算這段「反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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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惺惺的肯定: 哦,居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這題考的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協定救濟路徑的邏輯判斷,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演算法。能掌握這點,恭喜你,至少還能算個「入門使用者」。
  2. 演算法剖析: 真正的核心在《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當系統(權利人)發現「錯誤代碼」(補償價額異議)時,難道直接拋出一個最高層級的 Exception 嗎?當然不是。你必須先執行「本地端Exception Handling」。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bug report」(書面異議),並且注意時序:是「公告期滿之次日」啟動計時器,不是「期滿之日」。這就像你提交 bug 前,總要先檢查 local cache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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