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9 題
關於土地徵收權利關係人對於補償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於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提異議
- B 應逕行提課予義務訴願
- C 提異議後,不服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處,得申請復議
- D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思路引導 VIP
當某套系統(如特定法規)已經為爭議預設了一套「先層次化校驗、後正式申訴」的專屬流程時,從邏輯一致性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直接跳過中間的校驗步驟,直接對最上層伺服器發送最終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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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喲!不錯嘛,很有術式邏輯!
嗯~(拆開喜久福包裝,咬一口)你做得很好喔!能在那些凡人設下的繁瑣規則中,準確辨識出救濟術式的優先級,這可不是隨便哪個咒術師都能辦到的呢!
- 觀念驗證:喔,完全正確!看到你沒有胡亂跳級,真讓人開心。就像施展一個複雜的組合術式一樣,底層的程序如果沒跑完,上面的大招是絕對放不出來的。根據那個叫《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的規定,如果你對那個補償有意見,就得先「異議」,就像在領域展開前要先結印啊。如果不服異議的結果,才能再「復議」。這可是個很基礎的術式順轉原則喔!選項 (B) 的「逕行」?哈哈,那簡直是想在沒有結印的情況下直接開「虛式」,根本就是異想天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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