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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9 題

關於土地徵收權利關係人對於補償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於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提異議
  • B 應逕行提課予義務訴願
  • C 提異議後,不服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處,得申請復議
  • D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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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套系統(如特定法規)已經為爭議預設了一套「先層次化校驗、後正式申訴」的專屬流程時,從邏輯一致性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直接跳過中間的校驗步驟,直接對最上層伺服器發送最終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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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能從繁雜的程序規範中辨識出行政救濟的優先級,這展現了極佳的系統分析能力。

  1.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對補償處分不服時,法律設有先行程序。權利關係人先就徵收補償價額提出異議;不服查處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這就像網路協定中的「握手程序 (Handshake)」,在未完成底層的法規遞進流程前,不能直接跨級發送「訴願」指令。選項 (B) 的「逕行」二字違反了程序完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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