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 抵費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 B 體育場所用地可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 C 可供建築土地,得預先標售
- D 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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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大規模的都市重劃專案中,為了確保「公共服務設施」(如交通或休憩空間)能由當地政府統一維護且不增加其財務負擔,從「資源分配與管理成本」的角度來看,這些特定功能的空間在法律產權上,最可能採取什麼樣的移轉方式與管理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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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之處理方式,該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故選項B為正確解答。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為「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選項A誤作抵費地,故不正確;依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法條並無得預先標售之規定,故選項C錯誤;關於設定地上權之期限,依同條第五項規定「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選項D稱不得逾50年與法文不符,故亦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