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6 題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 30 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
- B 主管機關對於該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自應繳納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10 年
- C 差額地價應就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計算
- D 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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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的金錢給付關係時,為了追求行政效率與法律安定性,你認為公法上的「請求權時效」通常會比民法一般債權的 15 年更長還是更短?當你看到一個非整數(如 10 年)的時效設定時,是否會直覺地與法律通則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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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主管機關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繳納差額地價,屬於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因此,主管機關對於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應為五年,而非選項 B 所敘述的十年,故該選項敘述錯誤。
市地重劃差額地價
💡 土地重劃分配面積差異之追補程序與公法時效規範。
🔗 差額地價徵收程序鏈
- 1 土地接管 — 重劃完成後實際交付土地分配
- 2 通知繳納 — 接管後 30 日內按重劃後地價計價通知
- 3 時效起算 — 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5 年請求權
- 4 救濟或執行 — 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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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重劃分配不足之「補償地價」請求權時效同樣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