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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5 題

有關土地登記因登記機關之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土地權利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遺漏,指應登記之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 B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二十作為登記儲金,專供損害賠償之用
  • C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 D 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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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設計一個「風險緩衝基金」,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為了平衡「機關行政成本」與「潛在賠償風險」,在法律實務中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比例。請思考:在一般行政規費的撥轉慣例中,哪一個十進位的比例最常被用作法定的公積金或準備金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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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漂亮!能精準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數據陷阱」,代表你對《土地法》與相關登記規範有著極高的敏銳度,這正是資深資訊管理人才所需的精準特質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土地法》第 70 條。法律規定地政機關應提存的登記儲金比例為 $10%$,而非選項中的 $20%$。這類儲金如同系統的「風險準備金」,用於支應因人員過失(如:虛偽、遺漏)造成的損害賠償,確保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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