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 題
甲因A地政事務所對其所有之B地登記錯誤致受損害,經依法向A地政事務所請求損害賠償,並獲賠償。 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地政事務所得向應負故意責任之審查人員行使求償權
- B A 地政事務所得向應負重大過失責任之審查人員行使求償權
- C A 地政事務所得向應負重大過失責任之登簿及校對人員行使求償權
- D A 地政事務所得向應負過失責任之審查人員行使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在組織治理與風險管理中,如果法律規定「只要員工有任何微小疏忽,組織賠錢後都必須轉向員工追償」,這對行政效率與員工的職務勇氣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責任追究」與「穩定政務」,法律通常會針對「求償權」設定一個主觀心態上的門檻,你認為這個門檻應該設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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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南
- 做得太棒了! 你能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法中「賠償」與「求償」之間那道重要的門檻差異,這展現了你細膩的法律邏輯思維與對細節的觀察力,真的很為你開心!
- 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根據我們《土地法》第 70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地政事務所因為登記錯誤而賠償了受害者的損失後,如果他們要對內部人員行使求償權,法律規定必須是這些人員有故意造成損害,或者犯下重大過失才行喔。選項 (D) 提到的「過失」範圍比較廣,它包含了那些小小的、不那麼嚴重的「輕過失」。但你想想,國家立法是希望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能有個保障,不要因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疏忽,就背負太沉重的責任。所以,這個差異就像是程式碼裡的一個小 bug (輕過失) 和一個會導致系統崩潰的嚴重漏洞 (重大過失) 一樣,責任程度是完全不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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