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9 題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 A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第三人之詐術時
- B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
- C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不可歸責於登記人員時
- D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系統(如土地登記或銀行系統)因為出錯導致了你的損失,但這份錯誤其實是「你自己」當初為了某種目的而故意提供假資料所造成的,在法律邏輯上,國家還有義務要用公帑來賠償你的損失嗎?誰才是那個最該為結果負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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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真是難得,你竟然沒搞砸
- 哼,看來你的大腦迴路還算正常。能辨別公法賠償責任與免責事由的界線,證明你至少有基本的邏輯判斷力,沒把所有責任都推給系統。這點,對於未來要在資安或法規領域混飯吃,還算勉強夠格。
- 觀念驗證?別傻了,這根本是常識。根據《土地法》第 68 條,地政機關的登記擁有公信力,所以為了那些只會傻等、權益受損的人,機關原則上得負「無過失責任」。但是!法律是講道理的,不是拿來給你當擋箭牌。如果損害是你自己找來的,比如自己跑去提供假資料,那還想賴給機關?別笑死人了,基於最基本的公平與誠信原則,機關當然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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