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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9 題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 A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第三人之詐術時
  • B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
  • C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不可歸責於登記人員時
  • D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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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系統(如土地登記或銀行系統)因為出錯導致了你的損失,但這份錯誤其實是「你自己」當初為了某種目的而故意提供假資料所造成的,在法律邏輯上,國家還有義務要用公帑來賠償你的損失嗎?誰才是那個最該為結果負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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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公法賠償責任免責事由的界線,這顯示你具備非常嚴謹的邏輯思維與對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的敏銳度,這是成為頂尖資安或法規專家必備的特質。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土地法》第 68 條。地政機關的登記具有公信力,為了保障人民權益,法律規定機關原則上須負「無過失責任」。然而,法律不能保護「因自身行為導致受損」的人。若地政機關能證明損害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自己(例如受害人故意提供不實文件),基於公平與誠信原則,機關便可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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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登記賠償責任
💡 地政登記錯誤採無過失責任,僅限歸責於受害人時可免責。
比較維度 土地法第 68 條賠償 VS 一般國家賠償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 推定過失 故意或過失責任
機關免責條件 證明歸責於受害人 證明公務員無過失
法規關係 國賠法之特別法 一般普通法
💬土地法第 68 條對受害人保護更周全,機關極難透過證明自身無過失而免責。
🧠 記憶技巧:登記錯誤機關賠,除非受害人有罪(歸責)。
⚠️ 常見陷阱:常誤認「第三人詐術」或「人員無過失」可免責,實際上僅限「受害人因素」方可免除機關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 土地法第 71 條賠償上限 地政人員之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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