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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 題

土地行政要能順利執行須有主要條件的配合,試問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地政人員
  • B 地政機關
  • C 地政法規
  • D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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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部門來管理公共事務,請你思考:在最精簡的情況下,除了『負責執行的人』、『辦公的組織場所』以及『行動的規範準則』這三項要素外,哪些東西屬於『有了更好,但沒有時部門仍能運作』的次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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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土地行政組織論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運作基本要素」與「特定補償機制」的分別,展現出紮實的學理基礎與清晰的邏輯判斷力。
  2. 觀念驗證:土地行政若要順利推動,必須具備傳統行政學中的「三要素」:地政人員(執行主體)、地政機關(組織架構)及地政法規(法律依據)。這三者構成行政運作的骨幹。而 (D)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基金,僅是針對登記錯誤時的「事後救濟機制」,並非行政運作的先決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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