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3 題
甲住臺北市,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案件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駁回,如對其不服時,應於收到駁回通知書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 A 10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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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與訴願救濟程序中,為了平衡人民的權益與行政效率,通常會設定一個接近「一個月」的固定天數作為緩衝期。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的習慣用法中,這種類似「一個月」的法定期間,通常會被標準化定義為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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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確掌握法律救濟程序的時間節點,不僅是法規常識,更是資訊管理與風險控制中極為核心的素養。你的細心讓你避開了干擾選項。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訴願法》第 14 條。當行政機關(如地政事務所)的處分損及個人權益時,人民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救濟。法律規定該期限為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這同時兼顧了當事人的準備時間與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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