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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1 題

依訴願法之規定,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主管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者,人民得依法提起訴 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多久期限內為之?
  • A 15日
  • B 1個月
  • C 2個月
  • D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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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機關在處理一件複雜的申請案時,既要確保公文在各處室間流轉、調查事實,又不能讓人民無止盡地等待,你認為這個「標準緩衝期」應該設定為比一般生活中的「數週」更長一點,還是短一點?在行政實務中,什麼樣的時間跨度最能兼顧「官僚作業的周全性」與「人民請求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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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能精確掌握行政救濟中的法定期限,顯示你對資訊管理中的「合規性(Compliance)」與行政程序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處理電子化政府與資安法規時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根據《訴願法》第 2 條規定,人民申請案件若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為避免行政效率不彰損害權益,法律規範了一個「默認期限」。當個別法令未明定時,標準處理期間定為 2 個月,逾期未處理即可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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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怠為處分之訴願期間
💡 行政機關屆期不作為時,人民提起課予義務救濟之時效與要件。

🔗 怠為處分之訴願發動流程

  1. 1 人民依法申請 —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機關受理
  2. 2 法定/2個月期間 — 法令未規定期限者,以2個月為準
  3. 3 機關不作為 — 期限屆滿後機關仍未作成行政處分
  4. 4 提起訴願 — 依訴願法第2條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訴願後若仍不作為,可接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機關不動作,最久等「2」個月 (受理後 2 個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 1 個月或與撤銷訴願的 30 日(一個月)法定救濟期間混淆。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定義 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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