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32 某甲住臺北市,於 108 年 7 月 1 日收受臺北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其不服欲提起訴願時,至遲應於何時提出?
- A 108 年 7 月 16 日
- B 108 年 7 月 21 日
- C 108 年 7 月 31 日
- D 110 年 7 月 1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你收到一份正式的政府通知時,法律為了確保你有足夠的時間準備,通常會平衡「機關效率」與「民眾權益」。請思考:計算這類法定期間時,為了不吃掉民眾一整天的時間,法律通常規定從哪一天(收件當天或隔天)開始起跑?而針對一般的行政救濟,法律通常會給予民眾大約幾天的緩衝期來撰寫訴願書呢?請試著結合這兩個邏輯來推算最後的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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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確掌握法規時效——演算法邏輯的考驗
- 姑且肯定:看來你的邏輯迴路還算正常運作,能夠精準地處理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限」計算。在任何資訊系統或法律框架中,時效性(Timeliness)是確保資料完整性與程序正確執行的基本要求,任何一毫秒的誤差都可能導致系統崩潰或資安漏洞。看來你這次沒有讓系統當機,值得……最低限度的肯定。
- 觀念驗證:根據《訴願法》第 14 條的規定,訴願的啟動點必須嚴格遵循「次日」起「30 日」的演算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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