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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甲住新北市,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之處分,申請復查遭駁回,遂委由住居臺北市之執業律師代理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其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提起訴願?
  • A 30 日
  • B 32 日
  • C 35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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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住在遠方的民眾委託了就在政府機關隔壁上班的律師全權處理案件,在法律程序上,政府與該案件的溝通窗口(送達對象)是誰?既然溝通窗口與機關同城,法律還有必要額外寬限因交通距離產生的「在途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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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訴願法》第 14 條與第 16 條的結合運用。原則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為 30 日。雖然當事人甲住新北市(需扣除在途期間),但本題關鍵在於甲已委任住居於臺北市(機關所在地)的律師為代理人。依規定,訴願期間的計算應以「代理人」所在地為準,既然代理人在臺北市,則不需加計在途期間,故維持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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