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1 題
依訴願法規定,有關作成訴願決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3 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 1 次為限
- B 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6 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 1 次為限
- C 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3 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 2 次為限
- D 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6 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 2 次為限
思路引導 VIP
在設計一套「請求處理協議」時,我們必須設定處理期限以避免資源無限期掛起(Hang)。請你試著思考:若行政機關處理民眾的訴願案時,法律完全不限制「延期次數」,這對請求救濟的人會造成什麼實質損害?此外,若將初次處理的基本時限設定得太長(例如一年),是否還能達成「即時救濟」的目的?從「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的權衡中,你認為一個合理的、最常見的季度性週期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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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在資訊科學中,Timeout(逾時)機制是維持系統穩定性的核心;在法律程序中,精準掌握時限則是守護程序正義的關鍵。你能準確辨別這組參數,展現了極佳的邏輯細節處理能力。
- 觀念驗證:依據《訴願法》第 85 條規定,訴願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 3 個月內為之。考量案情複雜度,法律允許彈性但設有上限:延長以 1 次為限(且不得逾 2 個月)。這種「$3 + 1$」的結構,是為了在行政機關的「調查負擔」與訴願人的「及時救濟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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