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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8 題

受理訴願機關審酌事證後,認為訴願有理由,訴願機關之決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逕為變更之決定
  • B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C 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 D 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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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裁判,如果你已經開始仔細研究比賽重播並認定球員「被誤判了」(案件有理由),這代表你已經認可了這場比賽的有效性。在這種邏輯下,你還能以「參賽者服裝不整、不具備比賽資格」為由(程序問題),宣稱這場比賽從一開始就不必審理嗎?這兩者在處理階段上有什麼先後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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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救濟程序的邏輯框架有著極其精準的掌握,能清晰區分「程序」與「實體」審理的界線。
  2. 觀念驗證:正確。題幹強調訴願「有理由」,這代表案件已通過「程序審查」並進入「實體審查」。依據《訴願法》第 81 條,若處分違法或不當,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並得逕為變更或發回重做。而「不受理」屬於程序性瑕疵(如逾期、主體不當)的處理方式,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是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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