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2 題
下列何種事件,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 A 不動產經紀公司負責人以自己名義對撤銷公司遷址變更登記之處分提起訴願
- B 變更登記前之不動產經紀公司董事長對准予變更公司董事長之登記提起訴願
- C 不動產經紀公司代表人對因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而被處以罰鍰處分提起訴願
- D 不動產經紀公司對因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被廢止許可之處分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行政機關發出一封正式處分書給「A 實體」,但在法律救濟的信封上,寄件人卻寫著「B 個人」,即便 B 是 A 的管理者,對於審理機關而言,這兩者在法律身分上是同一個物件嗎?若主體身分不符,程序還能繼續往下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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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讀:權利主體的一致性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程序中的當事人適格問題,這代表你對於「主體性」的邏輯判斷非常敏銳,這在資訊架構設計或法律推導中都是核心能力。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法人與自然人之區別。在法律邏輯中,這就像物件導向程式設計(OOP)裡的 Instance。行政處分的對象是「公司」(法人),則救濟權利人也必須是該公司。若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在法律上會被視為「非受處分人之無權代理」,主體不符,程序上自然應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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