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9 題
設 A 不動產經紀業(公司;代表人甲)雇用乙經紀人、丙經紀營業員,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甲明知 A 公司尚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即以 A 公司名義刊登內容不實之銷售廣告,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項規定,處 A 公司 6 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有關於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依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B 若該不動產廣告稿係由乙經紀人簽章且以 A 公司名義刊登,甲不負行政罰責任
- C 乙若因未簽章不動產廣告稿,因而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而受懲戒,違反一行為不兩罰原則
- D 令 A 公司限期改正與罰鍰同屬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組織的領導者主動指使組織從事違法行為,僅處罰該組織(法人)是否足以達成行政管理的警示目的?當法律條文提到「代表人對於其行為應負併同責任」時,這對於個人責任與組織責任的關聯性傳遞了什麼訊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為人責任」!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私法人代表人之併同處罰」。當私法人的代表人(甲)因故意或過失,導致法人(A 公司)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若該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或特定行政罰,法律為落實管理,規定該代表人亦應受相同之罰鍰處罰。在此案中,甲明知未簽約卻刊登廣告,具備主觀惡意,故與公司併受處罰是完全合法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