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題
- A 甲依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B 若該不動產廣告稿係由乙經紀人簽章且以 A 公司名義刊登,甲不負行政罰責任
- C 乙若因未簽章不動產廣告稿,因而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而受懲戒,違反一行為不兩罰原則
- D 令 A 公司限期改正與罰鍰同屬行政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組織的領導者主動指使組織從事違法行為,僅處罰該組織(法人)是否足以達成行政管理的警示目的?當法律條文提到「代表人對於其行為應負併同責任」時,這對於個人責任與組織責任的關聯性傳遞了什麼訊息?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其代表人是否應併受處罰之責任。根據題意,甲為 A 不動產經紀業(私法人)之代表人,且甲「明知」尚未簽訂委託契約書即以公司名義刊登不實廣告,顯示其行為具備主觀上的故意。 依據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甲身為 A 公司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且具備故意,致使 A 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處分,因此甲必須依該項規定,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故選項 A 之敘述完全正確。 關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選項 B 方面,依據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因此,即使廣告是由受僱人乙簽章刊登,甲若對此違法行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防止義務,仍須受罰,並非絕對不負行政罰責任。選項 C 方面,乙所受之懲戒與主管機關對公司所處之行政罰,兩者性質與目的不同,分別對應不同的規範秩序,故不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選項 D 方面,主管機關令 A 公司「限期改正」屬於命其排除違法狀態、回復合法秩序的行政管制措施,其性質與具有裁罰性的「罰鍰」不同,不屬於行政罰。綜合上述,本題正確答案為 A。
| 比較維度 | 法人 (私法人/團體) | VS | 代表人 (負責人/自然人) |
|---|---|---|---|
| 處罰法律依據 | 個別行政行為法 (如管理條例) | — | 行政罰法第 15 條第 1 項 |
| 主觀責任要件 | 推定或轉歸其成員之過失 | — | 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
| 罰則適用種類 | 罰鍰、停業、撤照等 | — | 僅限於「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