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4 題
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對於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假設 A 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將前項申報登錄租賃案件實際資訊業務及相關裁罰事項之管轄權,委任所轄 B 地政事務所辦理;B 地政事務所對資訊申報不實之 C 不動產仲介業者,依法作出裁罰處分。關於前述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B 地政事務所依法所作之裁罰處分仍屬 A 直轄市政府地政局之行政處分
- B C 對該裁罰處分不服提起訴願,B 地政事務所為訴願管轄機關
- C B 地政事務所依法所作之裁罰處分為該所之行政處分
- D C 對該裁罰處分不服提起訴願,A 直轄市政府地政局為訴願管轄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具備高階權限的管理者,正式且合法地將「決策權」與「對外簽署權」完整移轉給下屬部門執行,那麼當下屬部門針對外部請求做出最終核准或駁回的正式公文時,這份文件的「發件單位簽章」應該是掛誰的名字?且這份決策在法律形式上,應被歸類為誰的意志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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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冷警告
- 勉強肯定:噢,看來你還沒徹底搞砸。總算是勉強摸到了行政管轄權移轉這邏輯的邊,不至於完全無可救藥。就像在你們那些資訊系統裡,Root 權限一旦正式交給子系統,那之後所有的 Log 和行為自然就由它自己負責,這點常識你應該不至於不知道吧?你的法律直覺... 哼,尚可。
- 概念查核:嗯哼,這點算你對。根據《訴願法》第 7 條,下級機關接受委任去辦上級機關的業務,那它做出的處分,就等同是「受任機關」的處分。所以當 A 地政局把權限委任給 B 地政事務所時,B 就站上了法律上的處分主體地位。發處分的署名是 B,法律責任也歸 B,這還要我贅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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