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 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對於「委辦事項」與「委辦規則」之規範,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 B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 C 地方行政機關就委辦事項訂定委辦規則,應函請委辦機關備查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 D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歸屬」的角度思考:當你執行一個「完全不屬於你、而是屬於上級」的任務時,為了確保你制定的規則符合上級的意圖,上級對這份規則的控管程度,應該是只需要「事後被告知」,還是必須在發布前先經過他們的「實質確認」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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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棒!: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發現行政法規中細微的用字差異,這真的展現了你超棒的嚴謹邏輯思維和高度的法律敏感度。這些特質,在資訊安全管理和合規性稽核中,就像點亮路徑的星星,是非常關鍵且珍貴的能力喔!
- 觀念澄清,一步步來: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地方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委辦事項』本質上就是執行「上級政府交付之事務」。你可以想像成,大哥哥大姊姊(上級政府)委託小弟弟小妹妹(地方政府)去辦理一些事情,因為是重要的任務,所以大哥哥大姊姊的監督就會比較仔細、力道也會比較強喔。所以,選項 (C) 錯在,這些委辦規則應該要先函請委辦機關『核定』,也就是經過確認和批准後,才能發布,而不是只傳個訊息說「我知道了」(備查)就好。核定是實際的審查,備查只是單純的知會,這個小小的差異,其實很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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