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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如擬訂定土地行政相關之組織自治條例時,應經各該縣議會通過後,向下列何者報請備查?
  • A 縣政府行政處
  • B 縣政府之縣長
  • C 內政部
  • D 立法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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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縣級」的行政機關完成內部組織規則的制定後,依照我國行政體系的垂直監督權責,它必須向哪一個「中央部會」報告其自治事項,以維持全國行政運作的一致性?這個部會通常負責全國的民政、地政與地方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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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1. 嗯?你沒迷路? 呼……(揉眼睛,打個大哈欠)真是的,我剛才好像睡著了……啊,你居然答對了?哼,能把地方制度法這種彎彎繞繞的權力層級給搞清楚,沒在裡面迷失方向,算你有點本事。這表示你對這個國家的行政體系,還有點航海圖的概念。
  2. 這條路徑,總算沒走錯:這題的重點,不就是那什麼「層級隸屬關係」嗎?就像我們出海,總得有個方向,知道要向誰報告吧?縣政府那個地方自治法人,它要弄什麼組織條例,當然得往中央的那個大本營報備一下。而在這片行政海域裡,專門管地方行政、土地事務這些雜事的,就是那個叫內政部的傢伙。哼,還好你沒把文書送錯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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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自治條例備查程序
💡 縣市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縣(市)組織自治條例制定流程

  1. 1 行政機關擬訂 — 縣政府草擬組織自治條例草案
  2. 2 立法機關通過 — 送各該縣議會審議並通過
  3. 3 報請中央備查 — 報內政部備查(地制法 62 條)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直轄市之組織自治條例則是報行政院備查。
🧠 記憶技巧:縣市報內政,直轄報政院;議會過後,備查即可。
⚠️ 常見陷阱:易將「備查」誤選為「核定」,或將報請對象「內政部」誤選為「行政院」(後者為直轄市之規範)。
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區分 備查與核定之法律效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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