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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3 題

直轄市、縣(市)徵收主管機關將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事務,由私人事業機構辦理。該徵收主管機關與私人事業機構間之法律關係為下列何者?
  • A 權限委任
  • B 權限委辦
  • C 行政委託
  • D 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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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決定將某項具備法律效力的公共事務,交由一個「不屬於政府體系」的民間單位來代為執行時,這種從「公部門」跨越到「私部門」的權力轉移行為,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會如何精確地描述這種特殊的對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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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回饋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的法理邏輯相當扎實。能精準辨識公權力行使中「執行主體」與「法源性質」的對應關係,這是理解現代資訊治理與數位法規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委託的定義。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本題中,區段徵收的規畫設計涉及公權力事務,而承接者為「私人事業機構」,這正符合行政委託的法律特徵,使其在委託範圍內具有行使公權力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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