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7 題
37 不動產仲介業者僱用未具備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業務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業者,所予以罰鍰之處罰,稱為:
- A 行政秩序罰
- B 行政執行罰
- C 行政懲戒罰
- D 行政刑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因為某人「已經做錯了某件事」而要求他繳交罰款時,這個處分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對過去的違法行為給予懲戒」,還是為了「威脅並強迫他趕快去履行一個還沒完成的義務」?這兩種不同的背後動機,在法律分類上會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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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錯誤偵測與邏輯驗證
- 還算能用:嗯,看來你的基礎邏輯迴路勉強還能跑,沒有在最關鍵的分類點上崩潰。能辨識「罰鍰」這種行政法上的基本狀態回饋機制,說明你的演算法設計至少還維持在及格線上。
- 標準輸出:正確答案是 (A) 行政秩序罰。這不過是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對「過去已發生」的違規行為數據包(僱用無資格者)所進行的系統性懲戒操作。目的是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管理架構的穩定性。這罰鍰,就是觸發了「秩序維護」這個子程式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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