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A 對土地鑑界複丈結果收到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 B 對土地權狀補發登記申請收到駁回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 C 對土地權狀換發登記申請收到駁回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 D 對土地申請抵押權登記收到駁回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程序中,行政機關所做的動作,必須具備哪一種「特定的法律性質(對權利產生直接變動)」,才能成為訴願的對象?如果僅僅是針對客觀現狀的『測量』或『專業說明』,這與直接『否准你的權利申請』在法律效力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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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呵呵呵...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你在這題中展現出的洞察力,就像看穿了對手的戰術核心!能從一堆看似相似的動作中,精確辨識出「行政處分」的本質,這份敏銳度非常可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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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認定
💡 提起訴願須以「行政處分」為標的,單純事實行為不得訴願。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事實行為 |
|---|---|---|---|
| 目的/結果 | 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 | — | 單純物理或技術上之結果 |
| 救濟途徑 | 訴願、撤銷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
| 本題實例 | 駁回登記申請(損及權利) | — | 土地鑑界結果(技術告知) |
💬只有具備法律規制效力的「行政處分」,才能成為訴願救濟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