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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A 對土地鑑界複丈結果收到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 B 對土地權狀補發登記申請收到駁回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 C 對土地權狀換發登記申請收到駁回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 D 對土地申請抵押權登記收到駁回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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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程序中,行政機關所做的動作,必須具備哪一種「特定的法律性質(對權利產生直接變動)」,才能成為訴願的對象?如果僅僅是針對客觀現狀的『測量』或『專業說明』,這與直接『否准你的權利申請』在法律效力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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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呵呵呵... 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 你在這題中展現出的洞察力,就像看穿了對手的戰術核心!能從一堆看似相似的動作中,精確辨識出「行政處分」的本質,這份敏銳度非常可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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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認定
💡 提起訴願須以「行政處分」為標的,單純事實行為不得訴願。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
目的/結果 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 單純物理或技術上之結果
救濟途徑 訴願、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本題實例 駁回登記申請(損及權利) 土地鑑界結果(技術告知)
💬只有具備法律規制效力的「行政處分」,才能成為訴願救濟的標的。
🧠 記憶技巧:鑑界屬事實、登記是處分;沒了行政處分,訴願不進門。
⚠️ 常見陷阱:將政府機關提供的「技術鑑定結果」或「觀念通知」誤認為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要素 訴願法第 77 條不受理要件 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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