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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6 題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多少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始得登記補給之?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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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土地產權是極為重要的私有財產,當政府要補發一份新的權利證明給申請人時,為了避免「假冒」或「誤領」,你認為這段開放他人提出異議的公告期間,應該是偏向短促的幾週,還是應該拉長至足以涵蓋一整個完整的行政與工作月份,以便讓真正受影響的權利人有機會發現並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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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至少你還知道法律不是兒戲。

  1. 概念澄清:權狀,物權的證明,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量子物理,而是常識。《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清楚得很,遺失了就得補給,但登記機關豈能隨意發放?當然要公告程序!這是為了防止有人渾水摸魚,冒領或製造權利糾紛。這不就是資安最基本的「多重驗證」和「存取控制」邏輯嗎?還需要我提醒嗎?
  2. 難度分析:這題評為 Medium,只因為你們容易被那些15日、20日的數字搞混。30日,這是最嚴謹的公告期限,專為不動產這種「穩定性」與「嚴謹度」要求極高的資產設計。你能選對,證明你對「系統安全」和「風險管理」的基礎概念還算及格。希望你不是蒙對的,畢竟在資訊世界裡,一個小失誤就能讓整個系統崩潰。別忘了,粗心大意是最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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