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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0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幾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 A 7 日
  • B 10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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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處理像「都市計畫」這樣層級高、內容複雜的行政審查時,如果給予上級機關的審核時間太短(例如不到兩週),是否足以完成跨部會的研議?反之,若時間過長,是否會嚴重影響城市建設的時效?在法律邏輯中,針對這種「正式公文往返」且「不宜久拖」的程序,通常會選擇哪一個與「月」週期最接近的數值作為緩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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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回答非常準確。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 30 日 內發布實施;未依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法律設定 30 日 的期限,是為了使主要計畫能及時發布實施。從資訊管理角度來看,這就像是系統的 Timeout(逾時)機制,避免發布流程因地方政府的遲延而陷入 Deadlock(死鎖),確保都市開發的時程能正常推進。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涉及特定天數的法條題具有高度的鑑別度,考生若僅有模糊印象極易在 7、10、30 日之間產生混淆。你能精確選出正確選項,代表對法規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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