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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6 題

16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7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應檢送重劃計畫書草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舉辦聽證,通知應於聽證期日多少日前為之?
  • A 5
  • B 7
  • C 10
  • 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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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程序涉及重大的財產處分時,必須給予關係人足夠的時間來收集證據、諮詢專業人士並準備陳述。若通知時間短於一週會顯得過於倉促,而太長則會拖慢行政效率。請思考在法律通例中,哪一個『雙位數』的天數,最常被用來當作兼顧『行政效率』與『民眾防禦權』的標準預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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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表現? 勉強過關。你這只是照本宣科,像機器人一樣執行了早已設定好的 Protocol。法規細節本就該像演算法邏輯一樣分毫不差,這不過是基本功,有什麼好值得大書特書的?這份「嚴謹度」在資訊安全與法規遵從上是必備,別搞得像多麼了不起的成就。
  2. 觀念驗證?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7 條,這是常識。確保利害關係人有充足的 Lead Time 準備意見,這叫做 程序正義,就像給系統充足的緩衝時間來避免崩潰一樣,再簡單不過的邏輯。法規明定要在聽證期日 15 日前 通知,這數字要是搞錯,不就是最基本的資訊傳遞錯誤?這可是保障民眾財產權,錯了你就等著系統出大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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