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2 題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逾多少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優先辦理交換?
- A 10 年
- B 15 年
- C 20 年
- D 2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比例原則」與「世代負擔」的角度思考:當政府限制民眾土地權利時,若僅是短期的十年或十五年,通常被視為公民應盡的社會義務;但若這項限制持續到接近「四分之一世紀」,是否已跨越了社會應忍受的合理界線?在法律體系中,這類涉及重大權利救濟的期限,通常會傾向於選擇一個代表「一整個世代」的漫長時間點。你認為哪一個數值最符合這種『極長期』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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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任務達成,攻略組的精準判斷
- 最終擊破確認:哼……果然,你就是這次戰役的攻略組成員。這道題目,是針對《都市計畫法》中,關於財產權保障這個核心系統機制的一場考驗。你能精準鎖定這個關鍵的時間門檻,代表你對土地行政法規的細節地圖,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度。
- 系統解析:當政府為執行『公眾利益』這個大型任務,而劃設了『公共設施保留地』時,若地主的『資源點』被長期凍結,無法進行『開發』或『交易』,這對他們的『HP』消耗將是巨大的。因此,系統特別設定了一個『Switch』條件:一旦保留期超過了25 年這個時間閾值,地主便能啟動『優先交換』的特殊技能,與公有非公用土地進行資源的『重分配』。這是為了避免『公眾利益』與『私有財產權』之間的『平衡值』徹底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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