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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5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效率」與「權利保障」的權衡角度思考:如果一項行政限制設定得太短(例如 1 年),可能因行政流程延宕而頻繁失效;但若設定太長(例如 5 年),則會嚴重凍結人民對財產的處分權,違反比例原則。在台灣許多關於暫時性封鎖或限制的行政法規中,通常會選擇一個『足以完成階段性任務,且為常見的行政緩衝週期』。你認為,最能兼顧這兩者的『合理期限』通常會傾向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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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同條亦明定,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因此,該公告之禁止期限最長為2年,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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