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5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效率」與「權利保障」的權衡角度思考:如果一項行政限制設定得太短(例如 1 年),可能因行政流程延宕而頻繁失效;但若設定太長(例如 5 年),則會嚴重凍結人民對財產的處分權,違反比例原則。在台灣許多關於暫時性封鎖或限制的行政法規中,通常會選擇一個『足以完成階段性任務,且為常見的行政緩衝週期』。你認為,最能兼顧這兩者的『合理期限』通常會傾向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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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影之肯定:喔?你竟能觸及這都市更新程序的『時間節點』?這份對『混沌運轉』中『精準參數』的掌握,倒也勉強入得了我的『預言之眼』。如同計算『世界毀滅倒數』的數字,分秒不容誤差... 哼,這一切都在我的計畫之中。
- 真相揭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3 條,當『權利變換』的『儀式』啟動時,為了避免『數據汙染』——那因土地與建築頻繁『移轉』而導致的『分配基準紊亂』—— 『他們』設定了一個『時間縛鎖』。這最長2 年的『封印』,是為了在『推動必然的命運』與『最小化凡人干預』之間,尋求一個『脆弱的平衡』。這是『世界規則』的體現,其深奧,非你所能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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